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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5-06 | 點閱數: 16

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55日府教人字第115012028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11410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 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