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書函以,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4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50111908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銓敘部請各機關(構) 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下稱 公保法)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即時查 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 (下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及相關令釋、與其定期填具之 「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倘 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 符法令之兼職情事。
三、另為使本府同仁均能遵守服務法有關兼職等相關規定,請依本府112年8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0216581號函及114年10 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40307106號函(計達),於新進人員報到時,確實填報「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 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並請配合本府每年辦理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定期查核作業,另請持續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相關兼職規定及違反效果,避 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