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 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5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50144600號函辦理。
二、有關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任職期間計算方式,係為判斷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是否符合辦理年終考績或 另予考績之要件,此與旨揭條文有關考績獎金規定,二者 規範目的不同,爰計算方式亦屬有別。請各機關學校詳閱原函說明三實務案例,於計算公務人員考績獎金時,確實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