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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6-05 | 點閱數: 38

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繳付退撫基(儲)金相關規定及執行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63日府人給字第1150147992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銓敘部函附該部115527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1號令規定載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 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 擇全額負擔退撫基(儲)金費用,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 付;其中於該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 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 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

三、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如有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函轉知當事人 並依限完成申請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