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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6-10 | 點閱數: 75

函轉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 1156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 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69日桃教人字第1150052704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案原函暨附件影本各1份。

  • 376735100E_1150052704_ATTACH2.pdf
    1) 376735100E_1150052704_ATTACH2.pdf
  • 修正條文.odt
    2) 修正條文.odt
  • 桃教人字第1150052704號.pdf
    3) 桃教人字第1150052704號.pdf
  • 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pdf
    4) 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