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具『「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適用對象問答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6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50179586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為利各機關依修正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以下簡稱表(二十)]支給專業加給,研具旨述 問答集供各機關據以辦理,並同步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 給與福利處/待遇加給及業務Q&A專區下,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該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行函知。
三、另配合表(二十)修正刪除專責資訊機關(單位、任務編 組)規定,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總處就組設規定所為相關釋例規定亦自同日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