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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7-01 | 點閱數: 35

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7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629日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府11411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115324日府人考字第1150072451號。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自11511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學校倘遇有同仁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本權責參考旨揭懲處原則所列懲處 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四、檢送旨揭懲處原則各1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pdf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pdf
    2)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pdf
  • 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pdf
    3) 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