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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4-10-24 | 點閱數: 230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

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

然實務上屢有誤用該目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之事實認定

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瑕疵判斷,而遭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