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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7-08 | 點閱數: 33

為辦理本府115年度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下稱 本要點)辦理。 二、請依本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能政治,本府每2年定期選拔廉潔楷模,並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有關遴 薦資格條件,請參酌本要點第3點所列各款情形:

1、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 贈或不正利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2、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 不法案件或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3、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重大績效。

4、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 作,著有重大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5、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移政治風氣。

 ()選拔方式:

1、請各機關依前開條件,於115812日(星期三)前推薦1136月至1156月間具廉潔事蹟之人員,並請人事及政風單位協助檢視該人員是否具本要點第4點各 款不予提報之情形,填妥「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1)、「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如附件2)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 報市府政風處,另請將上開附件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10022702@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後續評審事宜。

2、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民政局、地政局及文化局之所屬機關及學校,由各一級機關統籌遴薦。

三、檢附「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推薦表」與「115年度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資格審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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