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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7-20 | 點閱數: 17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717日桃教政字第1150066235函辦理。

二、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2.pdf
    1) 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2.pdf
  • 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3.pdf
    2) 376735100E_1150066235_ATTACH3.pdf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附表.pdf
    3)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附表.pdf
  • 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pdf
    4) 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pdf
  • 桃教政字第1150066235號.pdf
    5) 桃教政字第115006623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