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請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7月20日桃教高字第1150064579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於 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 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 級。……(第5項)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 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4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三、專任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須符合「每次期 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要件,始得採計提敘1級;倘未符合每次代理期間3個月以上之要件,則不予採計。先予敘明。
四、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 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未 就聘期長短另訂規範。
五、依上開規定,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 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 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上開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及年資採計事宜,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