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7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50205858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 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以保障同仁權益,並請於留職停薪令加註「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等提醒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