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校符合資格之公務人員,於 115年8月21日(星期五)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填寫「公務人員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原因調查」問卷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8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5022698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瞭解公務人員於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期間,選擇不申請之實際考量,爰辦理旨揭問卷調查,填寫 對象為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現在或曾經符合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育有3足歲以下子女),但從未申請過之公務人員,包含一般人員(簡薦委人員)、醫事人 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