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71
  • slider image 73
:::
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4-12-03 | 點閱數: 146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
等規定,請於辦理旨揭案件時,確實依前開人事總處函
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申訴作
業注意事項」與各機關學校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
理規範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
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
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
凌或性騷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