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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4-12-04 | 點閱數: 242

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11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33490號函辦理。

2、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7條立法意旨為考

   量教師執行校事會議、審議委員會及附屬之任務編組相關職務時,無法同時

   處理學校課務及行政工作,為符合實際需求,爰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治準則第

   27條第4項規定,明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

   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

   點費。

3、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

   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