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經初步查核,本校114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符合資格人員名單如下:
滿30年:洪○玲、蘇○菁、陳○榮等3人。
滿20年:邱○哲、彭○伊、黃○茹等3人。
滿10年:何○、江○如、林○真、曾○嵐等4人。
如有漏失或錯誤請告知人事室,若有之前漏辦,亦請併案告知補辦。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14)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
及40年,成績優良者。
*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
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舊制實習年資(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試用教師年資,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
該段年資得併計。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
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但已折抵教育實習者不予採計)。
*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以上之處分者。
*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或全年度因
公傷病未到校服務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
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三、相關規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服務屆滿10年者:獎勵金4,000元
服務屆滿20年者:獎勵金6,000元
服務屆滿30年者:獎勵金8,000元
服務屆滿40年者:獎勵金10,000元